用户: 密码:

onstu.net

onstu.cn

首页 党性材料 考试e站 资料下载 考研资料 免费论文 自考辅导 原创文学 资格考试 毕业论文 资格培训
英语 英语论坛 四六英语 英语资料 雅思托福 英语课堂 英语学习 英语听力 英文老歌 英语测试 英语新闻
执业 注册会计 执业医师 国家司法 会计职称 心理咨询 导游资格 物流管理 公务员 造价工程 注册税务
联盟 书店加盟 培训老师 远程教育 学校联盟 培训机构 考试心得 网站联盟 考试动态 英语测试 行业分析
 

债的保全与担保


http://www.onstu.net在线学习网 日期:2005-4-30 12:12:45     来源:   编辑: 

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内容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保证,定金。本讲为考试的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定金。   一、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到期的金钱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固有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不允许债权人抛弃、免除或让与其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亦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可行使自己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债权人的代位权为考试之重点,应掌握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行使方式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等问题。   实例演练   1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现孙某欲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孙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C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赵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D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田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D   【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行使问题。依合同法第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4、16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选项为BD。   2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钱,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A债权保全撤销权B债权保全代位权   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D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   【答案】B   【解析】依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甲基于第一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A乙为被告,丙可以为第三人B乙为被告,丙应为第三人   C丙为被告,乙可以为第三人D丙为被告,乙应为第三人   【答案】C【解析】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即,债务人仅在诉讼必要时为第三人,并非必然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3)如甲在上述诉讼中胜诉的,则诉讼费用应如何承担?   A由甲自担B由乙承担   C由丙承担D由甲乙丙共担   【答案】C   【解析】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条件: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该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此文共有12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职业资格 毕业论文(报告简历等) 考研(高考) 英语(水平资格) 资格考试 执业资格 求职创业演讲 范文 感情故事情书 计算机学习
生活杂志 教案课件

Copyright ©2002 - 2005 onstu.net

关于我们 ┋ 免费求职招聘 ┋ 资格考试 ┋ 自助链接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一心文学 ┋ 诚征合作TOP ┋

Copyright © 2002 www.onstu.net 在线学习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新ICP备05001060号